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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2012-05-21 14:19:25 收藏 分享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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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第九届市委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会,第九届市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以及上海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要求,2012年宣传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以建设惩防体系为目标,进一步狠抓责任落实,深化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扎实推进专项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为确保上海文化事业、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切实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是制定和完善责任制。根据中央新修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宣传部制订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修订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明确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的责任分解。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责任考核体系,制订有关责任追究的细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把对落实责任制不重视、履行职责不到位作为问责重点,强化对因不认真贯彻落实责任制,导致问题出现情况的问责和追究,通过强化任追究保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班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切实提高主要领导落实“四个亲自”、分管领导落实“五项职责”、分管业务领导落实“一岗双职”“四个同步”的意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在业务范围内积极抓”的要求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定期在领导班子中汇报,在民主生活会时对照检查,并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是加强责任制落实的检查考核。要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宣传部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落实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单位要对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要明确考核程序,突出考核重点,严格考核标准,努力使考核结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形成落实责任制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二、继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一是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以针对性、有效性为目标,坚持深入分析队伍,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本单位的队伍思想现状和实际,认真研究教育的对象、时机、主题、形式,精心制定针对性教育计划,使教育的内容、形式契合党员干部的工作、思想实际,达到入耳、入脑、入心的效果。
  二是在形成教育常态化、经常化上下功夫。要将主题教育与日常教育结合起来,使党风廉政教育常态化、经常化。要建立“一把手”上廉政党课制度,主要领导每年至少为本单位的党员干部上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课。要普遍开展正反典型教育、提醒教育。及时发现、培养、树立先进典型,教育党员干部一典型为榜样,清廉勤政、爱岗敬业;要继续深化集中警示教育,通过案例通报、观看警示片,以案明纪,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要针对人财物管理不同岗位,广泛开展提醒教育,分析查找岗位思想作风、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风险隐患,开展风险方法,防止问题发生。通过经常的、连续不断的教育,努力形成人人受教育,个个都自律的氛围。
  三是在拓宽载体,深化效果上下功夫。要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到“制度加科技”的建设之中,加大对信息科技技术反腐的推动力度。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网络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局域网等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加强网络宣传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网络评论员队伍,积极运用博客和微博等载体开展网络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网络舆论引导。积极探索运用电子邮件、手机等新兴媒体,抓住干部提任、上岗、转岗及重大节庆等节点,及时开展廉政教育。要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示范点、教育基地的作用,提高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三、继续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一是提高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化。继续在制度建设上加大力度,制度新建、修订中要突出科学性、适用性,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突出约束力和刚性,使制度能用、管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形成廉洁从政(业)制度、“三重一大”关键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等相互衔接、配套,要素齐全、可操作、可评鉴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进制度加科技建设,针对宣传系统新形势、新任务,以资产、资金使用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重大文化活动管理、行政审批管理等权力重大、易出问题的方面为重点,逐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各规范化水平。
  二是加强制度的学习宣传。在对制度进行公布公示的基础上,每年要集中一定的时间,扩展关于制度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制度、学习制度、解读制度,提高广大职工对制度的意义、内容、要求、作用的认识,提高制度内容、要求在党员干部中的知晓度。要着重宣传学习新制订的、重要的制度,增强干部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减少制度落实的偏差和阻力。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自觉做到执行制度行动先于一般干部、标准高于一般干部、要求严于一般干部,成为熟知规章制度的“明白人”、遵守制度的“带头人”.
  三是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围绕“钱、权、人”等重点环节,对主要对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查,特别要对职能部门中层干部、重要岗位重要人员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部将把直属单位“一把手”执行重要制度的情况列入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着重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常态化、动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把年终检查与过程督查结合起来,把日常督查、专项检查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制度执行的一贯性、连续性。对检查发现的规避制度、违反规定的情况,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坚持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落实上级部署和要求情况的检查监督。进一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中央、市委、市委宣传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作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检查监督,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任何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行为都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惩处。
  二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作风整顿力度,坚决纠正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作风霸道、特权观念严重等不良倾向,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心浮气躁等不良风气。认真治理庸懒散问题,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严重违法案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
  三是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完善规范纪委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发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整体合力。建立以发现问题隐患为导向,对重要制度、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突出问题深入监督、反复监督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五、持续深化专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关于对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行为的处理办法》,防止问题回潮。加强源头治理、建章立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若干规定》和有关党纪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确公务活动中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不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而且可能构成行贿受贿犯罪,从而自觉抵制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行为。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和纠正的问题,从财经制度、财务管理、检查监督上建立防止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制度关卡,防止问题回潮。对顶风违纪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是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梳理在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专项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方面的经验做法,使之上升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要全面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堵漏建制,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构建防止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三是深化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要规范和优化各种类型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载体,拓展公开内容。将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其他公开工作、与其他基层党建工作等有机结合、有效衔接、协调运转,相互促进。要围绕中心,紧跟形势任务,突出公开重点,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主体地位和落实民主权利的途径和方式。要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六、加强办信查案工作
  一是努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和程序,认真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要点要素不全、程序不规范、台账档案不够完备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专业工作水平。注重办信效果的延伸和拓展,针对办信中发现的苗子性、倾向性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堵漏建制。
  二是加强案件检查质量。增强案件质量意识,继续开展对办信查案和案卷管理质量的检查。深化查办案件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案件协查小组在查办案件中整体作用。强化案件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程序,提高查办案件质量,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
  三是加强办信查案信息报送工作。重视重要信访、案件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单位对信访、案件等重要信息,要做到及时收集、及时整理、及时报送。对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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